大家好,关于ucp600是哪里颁布很多朋友都还不太明白,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ucp600下信用证的分类的知识,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
一、UCP600的特点是什么
UCP600的特点是顺应时代变迁、顺应科技发展的,是信用证领域最权威、影响最广泛的国际商业惯例,包括了39个条款。
二、ucp600下信用证的分类
UCP600并未对信用证进行分类,只是确认信用证的定义,以及确认信用证已经开立皆不可撤销。那么,根据UCP600的这项解释或规定,信用证由原来的6种归为3种——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不可撤销的可转让跟单信用证、不可撤销的备用信用证,即原来对应的可撤销的3类信用证没有了。
三、ucp600可转让信用证如何规定的
简单地说,ucp600对信用证转让的申请人、受让人和转让行的规定如下:
1、只有可转让信用证才可以转让,即没有规定可转让的信用证不得转让。
2、可转让信用证转让的申请人必须是该信用证的原受益人(即第一受益人)。
3、受让人(第二受益人)不得将信用证在转让他人,但可以转回给第一受益人。
四、ucp600规定开证行可以同时充当保兑行
不可以,开证行和保兑行必须两个银行
五、列哪些单据是ucp600述及的运输单据
UCP600第19-25条是关于运输单据的条款。分别是:多式联运单据、海运提单、海运单、租船提单、空运单、公路/铁路/内陆水运单据、快递收据等。
OK,关于ucp600是哪里颁布和ucp600下信用证的分类的内容到此结束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