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研培训机构(考研培训机构排名前五的机构)




考研培训机构,考研培训机构排名前五的机构

“性质极其恶劣,必须严惩!”上海,浦东。一培训机构男老师,利用其老师身份,多次对女童进行猥亵,因触犯刑律,被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来源于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吴某,男,出生于1987年,大学文化,原来是浦东新区某镇一家培训机构围棋老师。从2021年7月开始,一直持续到9月份案发,吴某利用自己担任围棋老师的身份便利,多次对出生于2015年12月的女童李某某实施猥亵。

此外,2021年8月底的一天下午4点钟左右,吴某故技重施,对出生于2015年3月的女童陈某实施猥亵,这一切都被房间内的监控拍了下来。

2021年9月,李某某因为身体不适,其母亲经过问询,这才得知李某某被吴某猥亵一事,于是打电话质问吴某,并带李某某到公安机关报案。当天,自知问题严重的吴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但对违法犯罪事实遮遮掩掩,未能如实彻底进行供述,后来才慢慢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

@打虎拍蝇

1、“望子成龙,望女成凤”,是天下每个父母共同的愿望,所以每个家庭都在能所能及的情况下,为子女提供更好的教育资源,不让孩子输在起跑线上。就像本案中的两个家庭,在孩子很小的情况下,就送她们到培训机构学习围棋,锻炼思维能力。

可是一些培训机构因为各种原因,师资力量良莠不齐,特别在招聘老师方面,未能做到严格的审核把关,致使一些按照规定是不能跟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人,被招收进来了。

吴某就是这样的人,他有犯罪前科,在2017年10月曾因犯猥亵儿童罪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明确规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

本案中,吴某所在的培训机构显然没有这样做,所以加强对培训机构的监督还是非常有必要的。对于培训机构而言,最便捷的方法就是应该要求应聘跟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岗位的人员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

2、吴某虽然是在培训机构工作,教授学生围棋知识,但一样是在“传道受业解惑”,服刑期满,他本应重新做人,好好珍惜现在的工作机会,但他却不思悔改,利用自己的身份和未成年孩童的懵懂单纯,向她们伸出罪恶的双手,其行为不仅对孩子的身体造成伤害,更会对其心理健康造成难以预料的危害。因此,对于吴某的违法犯罪行为,必须要依法严厉打击。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四部门出台了《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下称“意见”),根据该意见第25条规定,针对未成年人实施猥亵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实施猥亵犯罪的”,“猥亵多名未成年人,或者多次实施猥亵犯罪的”,更要依法从严惩处。

《刑法》第237七条特别将“猥亵儿童罪”单列出来,就是为了依法从严惩处针对未成年人的犯罪活动。该条规定,“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这里的多人指的是3人以上,多次指的是3次以上,本案中吴某符合多次的标准,因此性质极其恶劣。最终,法院以猥亵儿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

2、对于吴某这样屡教不改的人,此次服刑之后,绝对不能再像上次一样,出来之后继续从事跟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工作了。

《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规定,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根据上述规定,法院同时判决禁止吴某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五年内从事与未成年人亲密接触的相关职业。

由于法院判决时,《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尚未出台,否则根据该意见第三条规定,“教职员工实施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禁止其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

也就是说,根据现在的规定,吴某是终身禁止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

3、假如吴某不履行法院关于从业禁止的决定怎么办?

对此,《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第二款作出了规定,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31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第313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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